实训中心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人:机电系    发布时间:2016/09/16    浏览次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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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是机电实训中心物资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部分。近年来随着固定资产起点的提高,使低值易耗品相应增高,管理工作不可忽视。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低值易耗品是指: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工具、设备,如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50/台(套)以上的工具、量具、容器、消耗性物品。
第三条:在学校库房申购、领用低值易耗品,须认真填写材料领用单一式三联(存根、记帐联、财务联),领用人签字,并经系主任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领用,领用后要及时建帐。自购低值设备,要经过验收、记帐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凡购置学院统管低值易耗品目录中列出的低值易耗品,都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处办理建帐(不建卡)登记手续。其余低值易耗品自己建帐登记。
第五条:由设备秘书管理低值设备,并建立分户到人的物品登记簿(或借用簿)。领料本、记帐凭单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用。设备处每年打印有关的低值设备分类明细帐以便及时查对、调整、核实。
第六条:低值易耗品的报损报废参照相关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低值易耗品的人为丢失和损坏,要严格计价赔偿,具体参照实训中心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低值易耗品帐目要定期清理、检查。
第九条:人员调动、出国、教职工离退休,要主动及时地办理和交清个人保管的设备手续,经实验中心签章后,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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