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人:黎达超    发布时间:2019/06/10    浏览次数:79
初审: 复审: 终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基本场所;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学院的重要教学资源。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研、技术咨询和校企技术合作,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院办学定位、学科专业建设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技术人员队伍培养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加强实验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使之进一步规范化。

第五条 实验室要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与充实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鼓励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巩固课堂知识,提高实验设备利用率。

第六条 实验室要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实验条件和技术优势,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和技术开发项目。

第七条 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到帐、物、卡相符。同时,仪器设备要有完整的使用记录。注意做好实验室环境的优化工作,做到实验台、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安全整洁。

第八条 实验室的日常维修工作,由各教学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联系相关部门及时维修。每学期放假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假期期间实验室维修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第三章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学院实验室分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三类。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是指以承担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不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主要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实验室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有明确的实验教学任务和较高的利用率,或饱满的科研、校企技术合作任务。

(二)有适合开展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条件,以及能满足实验教学所需的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

(三)有具有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实验室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考虑专业发展、课程设置、学生人数、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论证、立项、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其中,房舍、设施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纳入学院建设经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人员结构以及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和业务培训等要纳入学院人事、师资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按学院有关规定,从收益中按比例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消,须经学院批准。实验室名称的更改须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应积极支持各教学单位同社会、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共同筹建开放性实验室或公共实验室。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院实验室进行管理;各教学单位要明确主任或副主任分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教学单位实验室主任由系(中心)主任任命,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

(三)参与国家、省、市各级各类实验室申报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立项、建设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教学仪器设备学年采购计划和低值易耗品学期采购计划。

(六)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调配、维修、报损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七)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的要求,负责对学院实验室建设信息进行记录、分类、统计和汇总工作,形成“实验室信息统计报表”定期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八)协同保卫处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对实验室建设、实验材料、设备资产、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室主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原国家科委令第2号),进行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有关安全的条例和规定,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要把对师生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化,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要适时组织校际间实验室工作交流,开阔实验室工作人员视野,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人、财、物是学院的重要资源,学院应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调整。

第六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热爱实验室工作;具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院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其享受同等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院内各项待遇。

第二十八条各教学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审、聘任和任命,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教学研究工作,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七章实验室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学院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的大事,各教学单位领导和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防范、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要根据本系(中心)实验室情况,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管理好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学习、上课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清楚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要根据珠海市劳动局、公安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起重设备、机械加工、通信等特种设备和化学药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妥善处理实验废弃物,做好环保工作。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处理,废水要做到达标排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应根据《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发 [2011] 261号文《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15515


快速进入 下载中心 友情链接